2019年11月6日星期三

歐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分別


日華牧師於主日中分享到,為何香港政府,無法制止因「反對修訂逃犯條例」而誕生的「黑衣人暴亂」呢?問題就出在於司法機關中。香港雖然在1997年已經回歸中國的統治,但另一方面,香港亦是在《中英聯合聲明》及《基本法》下,一個五十年不變,一國兩制、港人治港的中國特區城市,而香港本地的司法制度,是在一國兩制的《基本法》保障大前提下,繼續使用香港回歸前,由英國政府奠定的「英美法系」,而不是中國使用的「歐陸法系」。



一國兩制的意思,是指香港於1997至2047年,這50年間,保留資本主義經濟和社會政治制度,可以繼續擁有自己的政治管治制度、法律體系、金融經濟政策事務及對外關係,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,則繼續實行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。所以,這50年間,香港本地的立法、執法和司法,都交由香港人自行管理,中國政府沒有權干涉。



日華牧師指出,香港本地的司法制度,是在一國兩制的《基本法》保障大前提下,繼續使用香港回歸前,由英國政府奠定的「英美法系」,而不是中國使用的「歐陸法系」。

「英美法系」與「歐陸法系」的分別


那麼,香港使用由英國人遺留的「英美法系」,與中國使用的「歐陸法系」,兩者有甚麼分別呢?



歐陸法系
又稱大陸法系、法典法系、民法法系、市民法系、羅馬法系及羅馬日耳曼法系,是受羅馬法影響而成立的法律系統,與英美法系並列當今世上兩大重要法系之一,覆蓋了全球廣大區域,世上超過一半以上的人口和地區,中國、日本和俄羅斯,部份非洲國家,以至幾乎所有中南美洲的國家,甚至,整個歐洲大陸,如法國、德國、意大利等,都是奉行「歐陸法系」。

歐陸法系以成文法為主,通常不承認判例法的地位,所以,歐陸法系下,法官並沒有立法權,個別的新判例,亦不會變相成為新的法例,一般而言,法官只能按法例判案,當有需要定立新的法例,則要交由立法機關處理。

英美法系
又稱普通法系(common law),或稱英國法、海洋法系,源於中世紀的英格蘭,目前世界有三分一人口,即24億人,生活在英美司法管轄區,或混合民法系統和國家中,主要是英美兩地。以及前英國殖民地和英聯邦國家。

香港一直沿用至今的英美法系,特點在於判例法,即反覆參考判決先例(precedent),最終產生類似一種道德觀念,普遍的、約定俗成的法律(customary rules)。

因此,在香港使用的英美法系下,大法官的判決,變相同時擁有立法權力,可以定立新的法例,甚至,香港政府和立法會都無權干涉或更改。意思是,香港使用的英美法系,大法官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所下的判決,是有機會以個案判例的形式,表現出法律規範,即遵循先例的法律原則,成為判決基礎。

簡單而言,作為判例的先例,對其後的案件具有法律約束力,可以成為日後法官審判類似案件的基本準則。換句話說,就如上述所講,大法官的判決,變相同時擁有立法權力,可以定立新的法例,甚至,香港政府和立法會都無權干涉或更改。

所以,實行英美法系的香港裡,大法官擁有非常大的立法和司法權,如果法官認為政府和立法會發出的命令、規章制度,甚至是法律,違背了基本法,那麽,法官就可以行使審查權力,最終可能宣佈這些命令或法律無效,香港各級法院皆有權力解釋基本法,所有法院的法官,都可以對違反基本法的行為進行審查。

然而,政府和立法會的命令,或是執法部門,如警察的行動,是否違反基本法,甚或是對於法例的演釋,香港實行的英美法系下,大法官在法庭上卻是有著絕對的解釋權。

例如︰同一條「傷人罪」,可以用來控告暴徒襲擊警察,又可以用來控告警察毆打示威者,兩者也是傷人。如果大法官以自己私下是支持黃絲的政治立場,那麼,當行使這條「傷人罪」時,法官可以判斷,暴徒傷人,當然是不對,應該罪成。然而,於量刑時,卻可以辯稱黑衣人不是為了私利,而是為著公義的議題去上街示威,甚至殺害警察和無辜市民,大法官都可以扭曲地稱他們的所作所為,是為了民主自由、普世價值、維護正義、保衛香港、維護基本法、維護一國兩制、守護我們的下一代,所以,將刑罰減低至只是罰款,當庭釋放。



同一條罪,當控告警察的時候,於量刑時,就說警察是經過嚴格的訓練,理應控制好自己的情緒,並且,身上擁有重重的護具,就算被打,亦不會受傷,再加上,每個月高薪厚職,應該接受更嚴格的標準,不能夠示威者犯法,警察又一同犯法,並且,示威者全是手無寸鐵,所以,當警察打傷示威者的話,就重罰終身監禁。

香港法律的可怕之處

大家可以想像,這種演釋法例、量刑標準的差別,將會帶來一種怎麼樣的社會影響?並且,案件一經判決,政府都沒有權力干涉,而按照香港所使用的英美法系,這些判決甚至會成為以後相同案件的先例,以後所有法官,都要按這先例判決相同和類似的案件,這就是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下,香港法律的可怕之處。



就是只要有一宗案件,於終審庭變成了「案例」的話,就成為了真理一般,不能夠動搖,直至立法局修例,或是有另一宗終審庭的案件,成為案例取代為止。

大部份大法官和法官都由英國政府直接任命,
其政治立場,極可能會嚴重影響他們的判決。

然而,1842至1997年,這176年間,香港絕大部份大法官和法官,都是由英國政府直接任命,即使香港在1997年,以一國兩制回歸中國後,香港仍然是奉行英國的英美法系,所以,香港所有法官都是在英美法系下受訓,而不是中國所奉行,佔全世界另外三分二人口使用的歐陸法系,所以,香港法官在裁決時,是必須以英美法系的原則和精神判決,甚至,其政治立場,極可能會嚴重影響他們的判決。



這就是日華牧師所指,香港政府之所以不能有效地制裁參與黑衣人動亂的暴徒,正因為在香港所實行的英美法系下,大法官在判決時,有可能因為其政治立場,輕易地作出偏袒反政府示威者,甚至暴徒的裁決,令香港政府無法將暴徒繩之於法,因為,問題就出在於司法機關中。

【本文重點整理】

- 香港政府無法制止因「反對修訂逃犯條例」而誕生的「黑衣人暴亂」,問題就出在於司法機關中。

- 香港一直沿用至今的英美法系,使大法官的判決,同時擁有立法權力,可定立新的法例,甚至香港政府和立法會都無權干涉或更改。只要有一宗案件,於終審庭變成了「案例」,就成為了真理一般,不能夠動搖,直至立法局修例,或是有另一宗終審庭的案件,成為案例取代為止。

- 香港絕大部份大法官和法官,都是由英國政府直接任命,其政治立場,極可能會嚴重影響他們的判決,輕易地作出偏袒反政府示威者,甚至暴徒的裁決,令香港政府無法將暴徒繩之於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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