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11月5日星期二

三權分立當中的司法與警察的關係


今次,將會以香港「三權分立」政治制度的角度,解釋這場「反修例」運動,或會演變成五年前所提及「美國謀害中國陷入圈套」第七點:內戰當民主,政府及警隊瓦解的局面。

「三權分立」的意思

我們都知道,香港與其他西方國家一樣,也是採用「三權分立」的政治制度。所謂「三權分立」,是指行政、立法、司法三個部份,相互制約和平衡。


基本法第二條規定,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,規定實行高度自治,享有行政管理權、立法權、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。而三權分立的體現,在於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分開選出。行政長官領導行政機關,也就是特區政府。行政長官的內閣,就是行政會議。而立法會作為民意機構,負責審議法律及監督政府,亦即是監督行政機關的工作。而司法機關,則有監督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責任,確保他們也是依法行事。然而,司法機構中,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,則又需要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同意。這就是三權分立的架構,互相制約和平衡。但香港政府的權力比較大,所以,香港被稱為是行政主導的地方。


假若行政機關崩潰的話……

日華牧師分析,要達致一個地方產生沒完沒了的仇恨和動亂,其中一個重要環節,就是打倒當中維持治安的力量,徹底打敗警隊,才能夠推翻一個政府。而於香港來說,由於沒有軍隊,所以,維持治安和社會秩序的力量,就只有警隊,也就是行政機關的其中一個部門。

然而,警察於三權分立當中的角色,屬於行政部門的一部份。當警察捉拿一個罪犯之後,就要進行搜集證據的工作,搜集證據後,就將案件交給律政司考慮會否提出檢控。假如律政司認為證據足夠的話,就會進行起訴,法庭就負責審訊的工作,最後,決定被告是否入罪與及作出判刑。於三權分立的制度中,法官於審案時的取向,將會成為警隊,甚至政府崩潰的最後一根稻草。


「三權分立」是民主根基,但非完美

而當我們知道,香港是三權分立的內容時,可以作進一步的認識。其實,這個政治體制,並不是靈丹妙藥,任何一個地方採納的時候,不等於這個地方一定會有安定繁榮。

然而,三權分立的體制,卻是於文明社會中,較易讓大多數人滿意,覺得會是公平的制度,最低限度,可避免一個地方於權力更替時,演變成流血衝突。就如古代中國一樣,假如大部份人不滿的話,只能夠武力革命,推翻一個皇朝。因為,於當時的社會,是君權神授,皇帝作為天子,有著無限的權威。所以,不會有權力的更替,皇帝不會成為平民、平民不會成為皇帝。並且,當人民不滿,最終必然只有內戰這一條道路。

而三權分立的制度,就是當人離開君權神授的體制後,當法國國皇、英國國皇要將權力下放給平民時,他們要尋找出一個方法,將統治的權力下放給百姓,就是將權力分成不同的部份,讓每個部份發揮功效之餘,亦互相制衡、互相監察。


【本文重點整理】

.香港議會制度、三權分立制度的由來,就是人民自行尋找出一個由大家集體決定,一個如何統治自己的制度。所以,這個制度,也不是完美的。

.如日華牧師所提及,一個地方,唯有人民認識神,並且,悔改、回轉、敬畏神,神權掌管,這才是社會長治久安的唯一路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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